上海市临港地区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3/30 分享到: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港地区企业(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的下列人才:

1、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和上海市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

2、在市、区级总部企业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7〕9号)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认定批复。

所称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区域性总部,须取得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认定(由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新区财政局牵头,会工商浦东分局和新区税务局共同认定)。

所称总部企业的中高级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企业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

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3、在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工作的领军型人才。

所称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即以智能制造产业为主的企业或服务平台。

所称领军型人才是指在企业或服务平台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和研究人员。

领军型人才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4、其他符合临港产业导向的重点扶持单位的相关人才。

所称重点扶持单位,是指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且被重点扶持的单位。所称重点扶持单位的相关人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和研究人员。

相关人才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对申请人在临港地区三年内形成的区级直接经济贡献,给予100%等额奖励,合同期未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合同期限给予奖励。若申请人所在企业已统一享受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则与本办法相比,执行后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奖励以扶持资金的形式统一拨付给代扣代缴单位,由单位发放至相关个人。

其中: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以及区域性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企业员工总数的30%给予奖励,奖励人员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

2、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的领军型人才,以及重点扶持单位的相关人才,原则上按照企业员工总数的20%给予奖励,奖励人员总人数最多不超过15人。

3、所谓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员工总数的计算时间截点,应截至申请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底。

第三条 申报方式

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集中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临港地区人才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每年2月份受理一次,受理期限1个月。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申报由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审核部门审核后,报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2、对确定的奖励人选,在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予以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附则

1、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由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2、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申请临港地区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

3、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其他员工申请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的资格。

4、对适用上级机关相关奖励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奖励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5、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由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