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国际智能制造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

发布日期:2018/03/22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关于上海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助推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临港建设国际智能制造中心,结合临港实际,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特制定本配套政策。

设立智能制造产业引导基金。临港管委会与临港地区开发主体共同发起,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规模首期50亿元的智能制造产业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实现境内外智能制造产业在临港的集聚。

支持智能制造功能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智能制造领域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功能平台落户临港,在临港建设的智能制造领域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平台、工程技术中心、工业数据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展示体验平台等,按平台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总额最高5000万元。对其实际租用的办公用房、物业、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100%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落户的境外重大功能平台,参照国家级功能平台给予扶持。

支持智能制造技术和标准研发。经管委会认定的智能制造研发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对在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的补贴。

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在临港投资的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达到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要求的,按照企业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1亿元。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符合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标准,按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扶持的项目,另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30%的奖励。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鼓励临港企业国际化布局,引导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对智能制造项目优先落实用地指标。

支持智能制造装备首台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对在临港经过创新实现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首次取得市场业绩,给予无偿资助或保费补贴。无偿资助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最高3000万元;保费按3%的保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对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中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最高1000万元。对已获国家或上海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另给予其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的30%的配套奖励。

支持使用临港自主智能制造产品。临港地区企业首次使用临港自主品牌的智能制造产品或购买相关服务的,按照其采购合同金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金融服务智能制造。支持商业银行在临港设立科技支行,出台区域性优惠贷款政策,并为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200亿元专属授信额度。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联合产业基金、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为临港智能制造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服务,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智能制造企业,在市、区扶持基础上,另给予50万元扶持。

支持人才集聚。实施临港智能制造人才安居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双定双限”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优先用于支持智能制造人才安居临港。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人才,可优先享受居住证加分、缩短居转户年限和直接落户政策,为其提供在临港就医、子女就学的绿色通道和优质优惠的家政服务。鼓励智能制造外籍高端技术人才、留学生集聚临港,先行先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改革试验区关于外籍人才的相关政策,规划建设高端社区、国际学校等配套设施。对领军型智能制造人才,视其个人区域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对通过智能制造相关领域高技能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的人才,给予培训经费的30%补贴。

支持引进行业组织和重大活动。对落户临港智能制造领域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扶持。对其实际租用的办公用房、物业、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100%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在临港地区举办智能制造领域市级以上重大活动、重大论坛和会展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活动经费扶持。

支持智能制造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应用。实现临港地区热点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加快推进城市光纤网、4G、无线局域网和云计算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应用项目和智慧城市的投资。对基于互联网形成的众包设计、云制造等应用项目,基于物联网实现的智能检测、远程诊断等应用项目,以及在交通、安全等公共服务领域实施的智慧城市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

本规定实行年限为2016至2020年,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对既适用于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本规定未能涵盖的、符合智能制造发展方向的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