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30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快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科创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结合临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在临港地区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工作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和上海市领军人才。其中:

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人才须与临港地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其中,A类人才要求其专业研究领域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其科研成果在临港地区产业化或与临港地区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科研或技术支持,B类人才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创业类人才所创办企业须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申请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由在临港地区的创办企业为其在沪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才。其中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在临港兼职创业的,可由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要求其在临港地区的创办企业实际经营6个月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的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给予每位创业人才50万元人民币奖励,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A类人才30万元人民币奖励,B类人才15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上海“千人计划”和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以及上海市领军人才,给予每位创业人才30万元人民币奖励,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A类人才20万元人民币奖励,B类人才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以上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人才申请奖励后,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奖励,经审核通过后,补足差额部分。

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30%、30%、4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首次申请的,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次年及后续奖励资金的发放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对企业或项目运作状况、经营效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该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在临港创新创业成本支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

2、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拟奖励人员,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奖励范围。

4、发放。按奖励标准分三年逐年发放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账户。

四、附则

1、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